关于第43565227号“樹蘭醫療SHULAN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樹蘭醫療SHULAN HEALTH 43565227

阅读:49749 2021-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树兰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印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65227号“樹蘭醫療SHULAN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公司字号,“树兰”取自申请人的两位创始人李兰娟院士和郑树森院士的名字,具有较高的独创…

  申请人:树兰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印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65227号“樹蘭醫療SHULAN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公司字号,“树兰”取自申请人的两位创始人李兰娟院士和郑树森院士的名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4702155号“树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20951号“兰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02186号“SHU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已出具并存协议,则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郑树森、李兰娟院士简介;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信息;

  3、媒体报道;

  4、相关判决书;

  5、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樹蘭醫療”、英文“SHULAN HEALTH”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使用在核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3565227号“樹蘭醫療SHULAN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樹蘭醫療SHULAN HEALTH 435652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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