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树兰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印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65227号“樹蘭醫療SHULAN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公司字号,“树兰”取自申请人的两位创始人李兰娟院士和郑树森院士的名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4702155号“树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20951号“兰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02186号“SHU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已出具并存协议,则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郑树森、李兰娟院士简介;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信息;
3、媒体报道;
4、相关判决书;
5、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樹蘭醫療”、英文“SHULAN HEALTH”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使用在核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