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8624号“河图数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河图数码 3258624

阅读:186475 2021-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闫石榴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258624号“河图数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1540号决定,于2020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闫石榴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258624号“河图数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1540号决定,于2020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06年1月21日通过受让取得复审商标的专有权,在申请人受让该商标之后进行了积极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悉心经营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地位。通过申请人及原注册人的积极宣传推广,复审商标在行业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并得到相关公众的广泛识别和认可。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软件系统截图、宣传图片、获奖报道、公益活动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且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与使用时间,缺乏关联性,均无法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6年08月14日至2019年08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的宣传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2年7月30日申请注册,2003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便携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笔(荧屏显示系统用);笔记本电脑;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

  2019年08月1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存储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0年4月22日我局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图片无法确定形成时间;软件系统截图为申请人自制,证明力较弱;获奖报道、公益活动图片未体现复审商标。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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