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格林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77283号“COMPLETE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235730号“COMPLETE”商标、第9657711号“COMPLE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与申请商标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提供共存同意书,用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所区别,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