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鲸鱼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68694号“冰封 BING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0624号“冰封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其注册人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并处于无效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8171号“冰封九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土壤消毒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均为“冰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肝油、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