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KE-UP ART COSMETICS IN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7737号“POWERGL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322935号“粉璃POWDERGL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词典相关释义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