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特萨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9227号“chic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688324号“chicco及图”商标、第41349905号“chicco及图”商标、第41535696号“chicc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和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所有人不服该裁定提出诉讼,目前仍在一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二、三至本案审理时止,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澡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澡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