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聊城曲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聊城市奥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59842号“曲中周绿色穴位护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申请该商标的行为是善意的,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并没有对其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作了超出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其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申请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门面形象、客户反馈、知名度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曲中周绿色穴位护眼”及其对应拼音组合而成,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