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68869号“西河底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西河底及图 14168869

阅读:143604 2021-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太原绿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曲凯旋 申请人因第14168869号“西河底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2816号决定,于2020年0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太原绿源商贸有…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太原绿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曲凯旋

  

  申请人因第14168869号“西河底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2816号决定,于2020年0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太原绿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商标局发出的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因此对撤销三年不使用决定不予认可,特此提出复审申请。另外,由于时间原因,申请人将在三个月内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2、 另经我局核实,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鉴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饼干;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14168869号“西河底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西河底及图 141688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31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