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电装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9271号“MI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6398号“mi-r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399572号“MO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64952号“MIR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现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将出具同意书。申请商标在日本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在日本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并未收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书。
3、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6月20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RISE”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首尾字母相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被引证商标二、三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