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01955号“柏克金Buckskin 爱尔啤酒KOLS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362823号“KILS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74888号“Fruh KOLS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简介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柏克金Buckskin 爱尔啤酒KOLSCH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