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21621号“潮玩社 MINISO×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41985号“19八3潮玩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资料(光盘及打印页):
1、申请人关系说明;
2、所获荣誉;
3、广告合同及宣传资料;
4、相关媒体报道;
5、门店统计;
6、网络宣传资料及视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潮玩社 MINISO×IP”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