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19485号“芝拉芭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种产品名称,不是商品口味,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安佳ANCHOR”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芝拉芭娜”是音译,可翻译为“芝士、提拉米苏、香蕉”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是对商品口味等特点的描述,而非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