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瑞(江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02960号“博瑞环保BRAINE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0159号“brain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30557号“brai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326337号“金脑人BRAI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850154号“博瑞BO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88704号“博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852706号“博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00283号“博瑞BR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97106号“博瑞書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233558号“博瑞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宣传及合同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六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6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博瑞环保BRAINEP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五、七、九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九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五、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环保”二字,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理念、服务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不易作为商标识别,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或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五、七、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五、七、九相混淆。
另,鉴于申请商标已被《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八是否续展,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