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上虞天香茶博园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31292号“天香茶博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5195号“天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46055号“兴缘茶业XINGYUANCHA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0年1月27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香茶博园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