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屠黎彬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89167号“京东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5100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相关市场、行情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有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其提供的使用证据为无效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者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京东国际”网站
2、京东卖家论坛发布的关于“京东国际”的公告;
3、“京东国际”官方微博;
4、“京东”官方微博对“京东国际”宣传文章;
5、“京东国际”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
6、广告宣传视频截图;
7、媒体报道;
我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8、被申请人简介、官方网站截图;
9、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10、复审商标市场推广发票;
11、复审商标宣传照片;
12、复审商标在电视广告监测报告;
13、复审商标在电视、媒体、网络、楼宇等宣传情况;
14、被申请人及其创始人参加慈善活动照片;
15、报刊、网站关于被申请人的报道;
16、被申请人完税证明及行业排名;
17、复审商标最早使用证据;
18、被申请人与各方组织调研及培训、交流活动;
19、被申请人维权胜诉案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皆未体现完整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本案商标由文字“京东国际”及图形组成,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京东”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大多为网页证据,并未提交对应的发票等证据加以佐证,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核定服务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