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OPSOCKET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3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补充详细阐述申请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图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并非行业通用或常用商品的立体形状,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最早于2014年在美国创立,其设计生产的多功能手机气囊支架风靡全球,在包括中国的世界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在手机支架等产品上的重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申请商标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尽管世界各国的商标审查标准不尽相同,但各国家/地区均会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这一项也会作为某一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决定性条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图样;以“手机支架”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狗、淘宝、京东上得到的搜索结果;申请人天猫、京东旗舰店网站页面;申请人微博网站页面及微博认证公函;申请人产品包装图片;申请人产品线下销售照片;中国媒体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报道;申请人在中国地区发布的广告视频;申请人进行线下宣传活动的图片;申请人进行社区宣传的媒体报道;申请人品牌及产品宣传活动汇总及翻译;申请人部分宣传活动总结及翻译;知乎、小红书等平台用户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讨论;百度知道、360问答等问答互动平台用户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问答;地方网站论坛用户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讨论;第三方网站关于恒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介绍;部分产品经销合同、展厅制作服务合同及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国媒体关于申请人保护知识产权活动的报道;申请人维权的相关证据;申请商标在美国的状态信息及土耳其专利与商标局发布的公告及摘译;申请人三维商标注册国家列表与部分注册证翻译;认定三维商标具有显著性的在先判决及裁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虽在复审申请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方式、三面视图图样等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并未在申请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上述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上下两个圆形底盘和中间的圆锥体构成,使用在“专用于下列手持电子设备的手把、支架和底座,即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相机和便携式声音和视频播放器”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域外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且由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提交申请商标使用方式、三面视图相关材料的时间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3个月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