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艾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71562号“LivCh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6847号“LINCCH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衣服饰边、发夹、衣服装饰品、假发、发带”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28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