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士(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正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老行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4日对第33060154号“老行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打造的“老行家”品牌已得到很多消费者的认可,该图样所使用的是中华名族特有的书法撰写而成。申请人早已注册第2019103号“老行家”商标、第5556881号“老行家”商标、第17876327号“老行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申请人所注册商标图样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已发表著作权作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是一种恶意抢注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其著作权。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对其主张的“老行家”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