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秀勤
委托代理人:河南曲仁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4日对第28806218号“金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860356号“金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举证商标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内裤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使用于上述指定商品上应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