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723116号“华美金店HUA MEI JEWEL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美金店HUA MEI JEWELRY 43723116

阅读:120404 2021-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省世纪华美金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23116号“华美金店HUA MEI JEWEL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在先的第13771001号“华美金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

  申请人:黑龙江省世纪华美金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23116号“华美金店HUA MEI JEWEL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在先的第13771001号“华美金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8583号“华美易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307288号“华美玻璃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290886号“华美挤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842596号“华美金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038837号“美华min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304330号“节能创新 华美保温HUA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314035号“华美橡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747333号“华美移民HUAMEI IMMIGR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901945号“华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692393号“华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368315号“金华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75087号“HUA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134659号“Hua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十的注册日期均晚于申请人的基础商标申请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三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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