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涟水县农副产品营销协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3910号“涟水芦笋LIAN SHUI LU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材料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修改后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
1、修改后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增加了“含富硒肥料进行浇灌”。
2、修改后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删除了“绿芦笋的氨基酸总量比其他蔬菜的平均值高”。
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表述由修改前的“芦笋生长的最佳温度为15-30°C,涟水县年均气温14°C,年均气温5°C以上时间289天,年均无霜期213天,适宜芦笋生长气温长达240天”修改为“芦笋种子发芽始温5°C,涟水县年均气温14°C,年均气温5°C以上时间289天,年均无霜期213天,适宜芦笋生长气温长达240天”。
经复审我局认为,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案中,一、申请人提交修改后的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二、申请人提交修改后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中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包括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以突显其与同类产品之间的区别。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