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51275号“小蓝杯谁不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小蓝杯”和“谁不爱”系列商标作为申请人名下的核心商标之一,已在多件类别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相关报道;“小蓝杯”、“谁不爱”、“小蓝杯谁不爱”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