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95449号“智汇引擎 W-ENG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汇引擎 W-ENGINE 40595449

阅读:145934 2021-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智汇引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铂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95449号“智汇引擎 W-ENG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3929号“智汇赢IP EXCHANGE SALON”商标、第1245…

  申请人:福建智汇引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铂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95449号“智汇引擎 W-ENG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3929号“智汇赢IP EXCHANGE SALON”商标、第12458248A号“智汇”商标、第36492831号“智汇社区”商标、第36670869号“智汇A+”商标、第37208433号“智汇中医”商标、第37535653号“智汇”商标、第38513856号“智汇生物ZHBIOT”商标、第38557687号“智汇城配”商标、第38571029号“智汇云仓”商标、第38739965号“智汇365”商标、第38996626号“智汇企服”商标、第39403157号“智汇爆品”商标、第40075579号“智汇WISEPLUS”商标、第40506331号“智汇·ONLINE”商标、第1789628号“智汇堂WISE WINDOWS”商标、第31866501号“汇智”商标、第26095041号“WENG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在注册申请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六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智汇引擎”与引证商标一、十五文字部分“智汇赢”、“智汇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与商业分析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与商业分析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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