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盈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绥芬河市慧隆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26886号“阿斯顿 Asid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622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09月19日至2019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设计委托合同、收据、相关产品照片;
2、不干胶瓶标印刷购销合同、发票、网银电子回单、收据及相关产品照片;
3、相关产品检验报告;
4、场地与货架租用协议、销售单;
5、出货单等。
我局亦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揭西县盈盛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07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鱼皮花生;饼干;糕点;面条;面包;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07月06日。2018年02月09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广东盈盛食品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名义。2019年09月1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6年09月19日至2019年09月18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复审商标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糖果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