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海曙英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内蒙古英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318538号“英策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7686号决定,于2020年05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安全咨询”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申请人未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使用证据。鉴于复审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中,并已续展注册,特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李皓签订的商标代理合同;
2、收款收据;
3、中国香港地区商标注册证明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宁波海曙英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咨询、法律研究、诉讼服务、知识产权咨询、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监督、版权管理、域名注册、个人背景调查、调解”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安全咨询”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与李皓签订的《商标代理合同》,证据2为申请人收取李皓商标注册费用的收据,证据3为十里红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地区商标注册证明书。但是,证据2仅为手写收款收据,缺乏公信力,无法查证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证据3十里红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明书未经公证,且我局对证据1中所涉李皓与十里红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无法查证。综上所述,在缺乏进一步证据对各项证据内容进行佐证,对证据关系进行联结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