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RA-CO HOLDING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类国际注册第1525497号“ERA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1569号“ERA CONTACT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装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ERA”,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