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457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128663号“旭日大件起重及图”商标、第10498354号图形商标、第6259569号“大目湾及图”商标、第16328504号图形商标、第10393011号图形商标、第1779553号“乔文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按照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年度报道摘要、广告宣传相关材料、荣誉材料、媒体报道、商标受保护相关材料、商标申请材料、商标档案信息件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调解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消防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