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56030号“中顺洁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017057号“墨印堂ARTS MO及图”商标其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312290号图形商标、第37149554号图形商标、第37152111号“上海世纪朵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42144827号“旭日大件起重及图”商标、第5318558号“茶溪谷TEA STREAM VALLEY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