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伟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金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72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488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佛山市伟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广东金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5572988号第35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557298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该商标权以来,一直在持续不间断地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得复审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签订互联网站建立标准合同及网站图片;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收据;申请人相关的发票;申请人所举办的活动照片、宣传资料及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企业简介及所获荣誉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其与本案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8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公共关系;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服务上,于200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6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活动照片、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且均为申请人宣传、销售其品牌食用油的证据,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为其他商业主体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