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47548号“龙血战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619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3547548号第41类“龙血战神”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在网络上的显示结果均为申请人签约的作品《龙血战神》,而未出现任何被申请人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结果。被申请人无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仅为规避商标被撤销的结果而刻意制造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搜索结果截图、百度百科词条截图、被申请人网站公告页面截图、部分取证页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
1、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对龙血战神推广宣传的页面截图;
2、2018年10月至今,被申请人游戏网站对龙血战神宣传推广的网页页面;
3、龙血战神游戏公告测试期间访问量的数据统计;
4、龙血战神网页游戏登录视频演示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不在指定期间内,不符合一般社会认知,且与申请人取证内容不一致,不应被作为有效证据采纳。被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统计证据为被申请人官方主网站,其页面包括十几款网页游戏,不能证明是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且不能证明其为进入游戏页面的数据,更不能证明已实际商业运营。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证据截图、申请人2020年1月份取证结果、申请人取证视频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名义:深圳市墨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体育野营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电视文娱节目;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2016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被申请人官方网站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不能确认,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为被申请人网站的访问数据统计,并非直接指向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进入到了商业流通领域;证据4视频演示为被申请人单方形成,在无第三方及其它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