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恒久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阳市老久华洗染厂
申请人因第4100904号“老久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287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1月27日的第1721期《商标公告》。
鉴于复审商标已被撤销,本案无审理必要,故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