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威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4日对第37412317号“老炸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73756号“老榨坊”商标、第12972686号“老榨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字形、外观相近,读音相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老榨坊”商标知名度证据;
2、“老榨坊”商标宣传证据;
3、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意见基本相同。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玉米油;芝麻油;食用棕榈油;食用橄榄油;食用骨油;食用猪油;食用葵花籽油;椰子油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两件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玉米油;芝麻油;食用棕榈油;食用橄榄油;食用骨油;食用猪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老炸访”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老榨坊”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