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509872号“光环THE 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环THE RING及图 44509872

阅读:125663 2021-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怡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09872号“光环THE 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1203号“HALO”商标、第9462548号“光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

  申请人:重庆怡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09872号“光环THE 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1203号“HALO”商标、第9462548号“光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状态证据;2、在先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3、其他商标资料;4、halo的释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纸餐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印刷品、纸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品、描图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具有较强显著认读的文字均为“光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餐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44509872号“光环THE 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环THE RING及图 445098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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