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75869号“中油易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80880号“中油易连”商标、第27880885号“中油易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协议》,其在《商标共存协议》中称其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双方商标注册人存在合作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存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