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特伦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18172号“bu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325号“BUTLER”商标、第21806456号“butter LIPSTICK PROFESSIONAL MAKEUP及图”商标、第21840059号“butter GLOSS PROFESSIONAL MAKEUP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78352号“BUTTERO”商标、第9498735号“BUTTERI GIANFRANCO GB及图”商标、第14515630号“BUTTERY RECOR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口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字“butter”与引证商标一“BUTLER”、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三中显著识别部分文字“butter”、引证商标四“BUTTERO”、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文字“BUTTERI”、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部分文字“BUTTERY”字母组合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