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4649号“喜茶制茶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喜茶”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38889号“喜庆红双喜 红双喜五星 喜茶红双喜及图”商标、第30750266号“喜茶 先生Tea in Mr.Chi”商标、第13971390号“囍茶XICHA”商标、第11669017号“囍茶及图”商标、第28588506号“禧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驳回注册,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4、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件判决书;2、引证商标状态证据;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饮料用糖浆、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喜茶”与引证商标三、四中汉字“囍茶”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饮料用糖浆、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