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同诚纺织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03566号“联合纺织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2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727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72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727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726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72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726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727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毛巾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