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47738号“TAL世纪好未来SEG智慧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1022号“TAL”商标、第361931号“SEG赛格”商标、第363036号“SEG赛格”商标、第29956857号“TAL”商标、第46928702号“TAAL”商标、第27855844号“TALL”商标、第27870686号“TALL拓拓”商标、第26315124号“好未来学而思及图”商标、第7562988号“太平TAI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确定。3、引证商标八注册人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其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商标共存并出具了《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八注册人签订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五案件信息、申请人介绍资料及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活动的报道及照片、申请商标设计合同、网络资料、申请人享有专利权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考虑两商标权利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尚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九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区明显,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收音机、便携式收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便携式收音机、导航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