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4949号“TAL好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32112号“好味来及图”商标、第41269636号图形商标、第16588818号“来”商标、第7491423号图形商标、第5646958号“太平养老TAIPING PENSION及图”商标、第7491422号“中国太平CHINA TAIPING及图”商标、第19643421号“TAI及图”商标、第5647046号“太平人寿TAIPING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七状态流程、申请人介绍资料及所获荣誉、申请商标设计合同、“好未来”商标受版权保护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上银行、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基金投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三“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好味来”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