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400800号“MOGAO莫高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GAO莫高及图 11400800

阅读:53752 2021-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智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婧文 申请人因第11400800号“MOGAO莫高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520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智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婧文

  

  申请人因第11400800号“MOGAO莫高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520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在1、货物展出;2、广告;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4、进出口代理;5、替他人推销;6、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7、市场营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开设线上线下专卖店,参加展会等形式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甘肃莫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葡萄酒销售总部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及相关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

  2、参加展会照片;

  3、“莫高”葡萄酒线上线下专卖店照片;

  4、申请人发布的相关文件;

  5、销售合同、发票;

  6、广告发布合同、发票、报销单、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甘肃莫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了其开设店铺、销售产品、宣传推广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指向有关商标在其自身葡萄酒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相关商品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系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不包括企业销售自产商品的行为,亦不包括零售和批发服务。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系其委托他人进行广告策划、广告发布,并不能证明其自身对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本案在案证据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缺乏关联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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