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后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09538号“徽艺工坊HUI YIWORK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3655号“徽艺商务文化”商标、第30840894号“徽艺坊”商标、第33096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徽艺”,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