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子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072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9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审结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内裤、失禁用尿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