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优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02602号“薪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2177号“新泉 NEW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服务上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35900号“新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申请应予核准。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提交的代理委托书中未授权其代理公司放弃评审请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两个汉字构成,与引证商标相比较首字字形相近、尾字相同,且整体呼叫没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会计、商业审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