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262799号“mum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umu 13262799

阅读:24819 2021-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受让人):滁州市木木家居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石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62799号“mum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974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受让人):滁州市木木家居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石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62799号“mum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974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974号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过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杨阳离世后,复审商标由其子石一继承,因石一年纪尚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暂由其母亲石三妹代为行使商标相关事宜。该情形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现该复审商标已转让至石三妹经营的滁州市木木家居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从申请注册到现在一直在使用,从未中断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石一、石三妹户口信息及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滁州市南谯区杨阳家具馆信息复印件;

  3、印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包装复印件;

  4、网上订单信息复印件;

  5、销售发票复印件。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被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均包含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内。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复审商标虽移转给无行为能力人石一,但是其母亲石三妹作为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其不属于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同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其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时间等,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杨阳于2013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等商品上。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2018年5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石一。2020年3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由石一转让给滁州市木木家居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知,石一为石三妹的儿子。2016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石三妹。石三妹在阿里巴巴1688官网开设网上店铺“滁州市南谯区杨阳家居馆”。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时间模糊,部分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外,但是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可知,原撤销被申请人石一的法定监护人石三妹在阿里巴巴1688官网开设网上店铺“滁州市南谯区杨阳家居馆”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墙纸商品于他人。申请人虽质证称对上述网页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墙纸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制壁毯、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墙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墙纸、非纺织品制壁毯、非纺织品制壁挂三项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被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均未体现出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席、地垫、地毯、枕席、苇席、地板覆盖物、垫席商品七项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席等七项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此外,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移转给无行为能力人石一,依法不影响其法定监护人石三妹对该复审商标行使使用等相关权利,故该情形不属于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墙纸、非纺织品制壁毯、非纺织品制壁挂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

本文《关于第13262799号“mum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umu 132627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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