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168949号“西北农嫂 NORTHWEST PEASANT MADA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北农嫂 NORTHWEST PEASANT MADAME及图 46168949

阅读:91559 2021-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甘肃云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68949号“西北农嫂 NORTHWEST PEASANT MADA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

  申请人:甘肃云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68949号“西北农嫂 NORTHWEST PEASANT MADA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8666号“西北農資及图”商标、第23439904号“西北牛嫂”商标、第45038525号“西北农夫”商标、第13729289号“德利康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从文字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西北农嫂”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西北農資”、“西北牛嫂”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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