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385295号“橘众JU ZHO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橘众JU ZHONG及图 16385295

阅读:105244 2021-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颂其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晓敏 申请人因第16385295号“橘众JU 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1302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颂其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晓敏

  

  申请人因第16385295号“橘众JU 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1302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130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本案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一直由申请人及被授权使用人化州市橘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授权书及开户许可证;

  2、产品包装、会议墙等截图;

  3、在微信平台的宣传使用截图;

  4、销售发票及送货单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2016年4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至2026年4月13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化州市橘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及证据4中的送货单为自制证据,证据4中的销售发票未指向核定服务;证据3微信平台截图未经过公证,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指向核定服务。故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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