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730237号“虎鲸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虎鲸AI 44730237

阅读:45149 2021-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虎鲸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30237号“虎鲸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79777号“AI INFORM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01824号“…

  申请人:山西虎鲸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30237号“虎鲸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79777号“AI INFORM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01824号“AI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均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36900406号“琥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58329号“鲸虎 J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07665号“小虎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373956号“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688463号“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244024号“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五、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障碍待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七、八已无效,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七、八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

本文《关于第44730237号“虎鲸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虎鲸AI 447302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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