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德乐空间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57146号“德乐空间DELEKONG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3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08013号“达刚建筑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打磨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