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环球创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拉尔夫和罗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043202号“RALPH&RUSS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1837号决定,于2020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发票;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25类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已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来研发、维护和宣传复审商标,在行业内也已有一定知晓程度。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3、商标使用授权书;4、印刷协议;5、发票;6、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形成时间不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之间;证据2、3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印刷协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证据5发票部分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证据6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其形成时间,且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其已公开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