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72342号“蓝圣路虎 LSLH LAN SHENG LU 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蓝圣路虎 LSLH LAN SHENG LU HU 20172342

阅读:154258 2021-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恒贤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7日对第20172342号“蓝圣路虎 LSLH LAN SHENG LU 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商标…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恒贤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7日对第20172342号“蓝圣路虎 LSLH LAN SHENG LU 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90781号“LAND ROVER及图”商标、第12559522号“LAND ROVER”商标、第10237655号“揽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对“LAND ROVER及图”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以及“LAND ROVER及图”汽车的历史发展介绍;

  2、“LAND ROVER及图”中国大事记、授权经销商名单2008-2014年“LAND ROVER及图”汽车在中国的销售情况;

  3、2002-2014年“LAND ROVER及图”汽车在中国的各种杂志、报纸以及宣传册中所刊登的报道和广告复印件;

  4、审计报告;

  5、申请人及其“LAND ROVER及图”汽车在中国的新闻报道;

  6、2009年申请人部分户外广告信息列表;

  7、申请人2010-2014年在中国的营销预算列表;

  8、2004-2012年“LAND-ROVER及图”汽车在中国所获荣誉和奖杯照片;

  8、“LAND-ROVER及图”的衍生商品和服务介绍;

  9、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法院相关判决;

  11、申请人捷豹路虎天猫官方旗舰店销售提包、钱包、雨伞等商品的网页摘录;

  12、申请人“LAND-ROVER及图”美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公证件原件;

  13、商标局认定申请人对“LAND-ROVER及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裁定;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详细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第18类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LAND ROVER”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与中文“路虎”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在看到“LAND ROVER”商标时,能够与“路虎”联系起来。本案中,争议商标显著认读部分“蓝圣路虎 LSLH LAN SHENG LU HU及图”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部分“LAND ROVER”的对应中文“路虎”,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手提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仿皮革、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申请了引证商标三、四,且前述已基于该引证商标三、四,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 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其著作权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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